|
沈阳大学新民师范学院
科
研
工
作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要求,坚持教学科研紧密结合的方针,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我院科研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学院“十一五”发展规划,特修订并实施《沈阳大学新民师范学院科研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科研队伍,完善科研机制,提升科研地位,通过逐步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强科研立项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富有实效的科研评价机制、奖励机制和竞争机制。
第二章
科研组织
第三条
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组织为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部门领导及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科研骨干教师组成。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
长:陈兴林
成
员:常
海 刘永刚 赵亚平 王玉文 李 秀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整体规划与部署;对学院科研工作的全面管理、分析、考核与总结;对学院科研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研工作条例》的起草、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七条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帮助并指导教师申报各级科研课题,对拟选课题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协调,尽力解决。
第八条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系并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建立科研学术网络。
第九条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院内课题的立项和结题验收;负责院内其它科研成果的统计与鉴定;负责学院科研文献、资料、成果的建档工作,做好科研成果的宣传、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对科研经费的划拨使用及科研奖励做审核。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方向是实现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有机结合与和谐发展,抵制学术腐败;科研工作的重点是鼓励并支持教师申报市级以上经费资助课题、出版专著、编写有特色、有质量的教材、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主持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的,根据课题性质、级别等情况奖励标准暂定为:
1、院级500—800元;
2、市级(含校级)1000—2000元;
3、省级2000—3000元;
4、国家级4000—6000元。
第十三条
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
、编著、译著的奖励标准为:
1、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或高教社、人教社出版的教材800—1000元,其他作者20元/千字
;
2、2、省级及其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或教材300—500元,参编10元/千字
(不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教学和学术论文奖励标准暂定为:
1、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且被SCI、SSCI、A@HCI、EI检索的论文1000—2000元;其他作者500—800元。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G类以上)发表的论文500—800元;其他作者100—300元。
3、在其它正规刊物发表的论文200元,其他作者50—100元。
第十五条
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或发表文艺作品的奖励标准暂定为:
1、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小说、文集、诗集、音乐、画册、影集等文艺著作500—800元,其他作者100—200元。
2、省级及其它出版社出版的文艺著作300—400元,其他作者50—100元。
3、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的文艺作品300—500元,其他作者100—200元。
4、在其它刊物发表的文艺作品100元,其他作者50元。
(注:在同一本刊物上发表多个同类作品
或同一作品发表在不同刊物上,只按一个最高标准奖励)
第十六条
以第一人取得专利发明、课件制作、艺术展演、体育比赛成就的奖励标准暂定为:
1、获国家级一等奖1000元,参与者500—600元;二等奖800元,参与者300—400元;三等奖500元,参与者300—200元;纪念奖100元。
2、获省市级一等奖600元,参与者400—300元;二等奖400元,参与者300—200元;三等奖300元,参与者200—100元;纪念奖50元。
(注:上述奖级均指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常规活动,在同一赛事中获多项奖励按一个最高奖励标准计算)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科研奖励按年度划分,每年年末度进行一次。科研领导小组对上报科研材料和成果逐一审核鉴定,汇总登记,张贴公示。年末召开科研工作总结暨表奖大会,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实施。解释权为科研工作领导小组。
|